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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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6日,省工商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其官方网站上(首页 > 工商信息 > 通知公告栏,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700/201503/52318.html)发布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粤工商消字〔201565号),涉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相关商品(包括家庭纺织用品、服装、电视机、电热水器、童车、玩具、鞋类、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制动液)共112款。

 

 

 相关经营者应当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本公告名单中同商标同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处理方式、结果等信息,填写《经营者自查改正情况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向我局报告。联系人:质量监管处李力;传真:83070920;邮箱:zlc@sz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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